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1月0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647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之處理,廠商設計成果之自我檢核、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卸載地點、廠商須配合機關查證進口產品原產地、廠商遲延中因配合機關要求停工不計逾期違約金、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之規範及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與假設工程不予物調。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交通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化學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林業技師公會、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台北市採礦工程技師公會、臺南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高雄市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陳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