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1月2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50100011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3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點:增訂派駐勞工品德及忠誠查核約定。
(二)第5點:增訂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約定,以配合大陸委員會政策,落實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
(三)第6點:增訂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且廠商所供應標的,不允許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及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等相關約定,供機關依個案需要勾選。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