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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臺北市政府共同得標廠商之契約變更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00150735號函說明共同得標廠商之契約變更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一、 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及共同投標辦法第8條:「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契約變更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二、 至於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第1點:「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之內容,僅指與機關意見之聯繫,未包含代為或代受契約變更之意思表示,除非另有約定由代表廠商代為或代受變更契約之意思表示者,代表廠商應無代其他廠商為契約變更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