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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工程會令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

工程會以110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1100026076號函令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核實編列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經費及交通維持計畫所需義交人員費用:
一、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經費,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對於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之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業定有明文,機關本應妥為考量後於招標文件訂明,並依市場行情核實編列預算。
二、 對於空氣汙染防制經費之編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訂定「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例如第5點,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量化及一式混合編列經費)及「營建工程環境保護設施規劃設計及經費編列指引」詳為規範。
三、 關於義交人員費用乙節,如屬依法規規定或交通維持計畫要求,必須使用訓練合格之義交人員進行交通指揮者,請核實編列該等人員預算,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屬原契約以外之需求者,應由契約雙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