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以110年12月0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修正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重點節錄如下:
將作業要點名稱由「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修改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第二點
修正第二點第二項,定明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關於專家學者資格中之「教學經驗範疇」,指專職經驗之年資。
第五點
第五點原規定公會推薦人選應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最近十年內無相關懲戒。為避免誤解為僅以無受懲戒為限,故修正為無相關懲戒或行政處分紀錄。
第七點
(1) 於第一項本文補充規定專家學者如經審議小組決議不予納入資料庫或予以除名,應通知推薦機關。
(2) 舊法第一項第三款原規定如專家學者涉政府採購事務,違背法令,經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應自資料庫內除名。本次修正修改為專家學者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應自資料庫除名。
(3) 舊法第一項第十一款原規定專家學者如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足認不堪勝任政府採購評選任務,應自資料庫內除名。本次修正將足認不堪勝任政府採購評選任務等語刪除。
(4) 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列專家學者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應自資料庫內除名。
刪除舊法第十點
舊法第十點原規定專家學者之除名原因消滅後,得再經推薦程序,重行納入本資料庫。然得否再為推薦,仍應視個案情形認定,為避免誤解為此屬專家學者之權利事項,爰將本點刪除。
原第十一點移列為第九點
補充規定對於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由工程會登載於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