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110年9月15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17036號函,先行修正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廠商使用車輛之年限、里程、保養維修、自動檢查等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明細表」載明之貨車、工程用車及特種車,使用年限不得逾15年,且行駛里程數不得逾25萬公里。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自動檢查。
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章車輛機械。